校内各单位:
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规定,经永川国税局核定,学校于2018年5月1日起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为顺利衔接学校相关税务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应税服务及适用税率
根据税务相关政策,经永川区国税局备案核定,学校提供的房屋及场地租赁服务、非学历教育服务、教育辅助服务、科研服务将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,具体税率如下:
1、科研服务(包括: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),税率为3%;
2、非学历教育服务(包括:学前教育、各类培训、演讲、讲座、报告会等),税率为3%;
3、其他教育辅助服务(包括:教育测评服务、考试服务、招生服务等),税率为3%;
4、房屋及场地租赁服务,税率为率5%。
二、注意事项
由于我校应税项目实行简易征收,故教职工开具发票时只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资产部
2018年5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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